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消債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8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繳進行消費者債務清償程序之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壹、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本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本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進行消費者債務清償程序,其並未繳交聲請費用及提出符合更生或清算要件之證明文件,惟查: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故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先經過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清償還款方式之程序,於聲請人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銀行達成還款之合意時,始得向本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二)再者,債清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清條例之程序設計為考量適應不同案件類型,已規定為複數不同程序,即更生及清算型,並賦予聲請人於向法院單一次聲請程序中,僅得選擇進行其中一種程序之權利,故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中主旨表示聲請進行更生及清算程序,即與上開債清條例之規定已有未合。而所謂更生程序者,係指藉由聲請人固定之將來預期可得之收入為基礎,避免以聲請人既有之財產為債務清償之前提下,由聲請人與債權人訂定達成雙方合意之清償成數還款計畫後履行,於該計畫履行終了,除了不免責債權外,經法院予以核可後,即予免責之程序;又所謂清算程序者,係以聲請人之個人固有財產構成清償基礎,嗣該個人財產經過變價程序後,分由債權人公平受償,於清算完畢,經法院予以認可後,即予免責之程序。從而,本件聲請人應依據個人之經濟條件,衡酌個人還款能力,慎選上開更生或清算型程序進行之。
參、綜上,聲請人除應依上開說明,速備齊相關文件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進行前置協商程序外,亦應向本院表示欲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意旨。另聲請人應依本裁定主文所述之裁定期間內補繳聲請費用及提出如附表所述之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表明聲請人欲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僅能擇一進行)。
2.請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包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近2年度國稅局所得及近1年度財產資料清單、近3個月薪資證明及勞保投保資料等)、最大金融機構債權收受申請書及附件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及協商結果之證明文件(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請注意:上述前置協商申請書可至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網站下載或至本院訴訟輔導科影印後填寫,其申請所需之文件詳如上述附件之說明,而最大債權銀行之判定請依據下述第6點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之說明】。
3.請提出聲請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狀【請注意:該聲請狀請至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之視窗處下載或至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後填寫】,
4.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注意:該說明書請至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之視窗處下載或至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後填寫】。另依該說明書,請釋明或提出下列證明文件影本:
(1)聲請人如有不動產,則請提出該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如有動產(如汽車、股票、存款等),則請提出汽車行照影本、股票持有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影本、郵局或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2)聲請人如於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五年內曾有營業活動,則請提出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並說明該營業處所地址為何。
(3)聲請人如於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有工作收入,則請提出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4)聲請人應說明於聲請更生或清算前2年內各項必要生活支出項目及其每月支出數額為何,並就該支出項目提出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另該生活支出如有租賃房屋租金之支出,則請一併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5)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人,則請敘明其姓名、應分擔扶養人數、每月扶養人支出數額為何。並就該每月扶養支出提出證明文件。
(6)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人,則請提出該受聲請人扶養之人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98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如有應分擔扶養受扶養人之義務人,則請提出該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98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請注意:如該應分擔扶養義務人為聲請人前配偶,如無法提出其個人財稅戶籍資料,則請提出其身份證字號供本院查核】。
5.請提出債權人清冊【請注意:該清冊請至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之視窗處下載或至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後填寫。聲請人之債權人詳細資訊可參考下述第6點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資料後填寫之。聲請人如有銀行債權移轉民間資產公司或民間私人債權亦請一併列入。另就該民間債權提出借款契約書影本,並就該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為說明】
6.請提出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及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專用綠色聯單)【請注意:上述個人信用資料請至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網站下載申請書後郵寄申請】。
6.請提出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7.請提出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8.請提出聲請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9.請說明是否有領取非自願性失業給付;若有領取,請提出其起迄期間、金額等證明資料影本。
10.備註:本案聲請人如就上開說明仍有不明瞭之處,請電詢本院訴訟輔導科或親洽本院訴訟輔導科詢問。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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