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天宏機械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12月15日│38,232元│0000000│00000000│││司王富山│行股份有限公司││││5396-8││││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