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淯靜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送達代收人 官小琪 債權人洪秀屏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送達代收人 蕭智中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廖建傑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送達代收人 許方如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送達代收人 廖珮君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送達代收人 林欣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送達代收人 林全濬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送達代收人 林玉惠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送達代收人 彭及聖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送達代收人 賴怡誠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送達代收人 劉葛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送達代收人 吳育樺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送達代收人 李俊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1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裁定一件在卷可稽。查聲請人未婚,有撫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共2人,現每月於宇盛玻璃行有工作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9,000元,名下尚有房地各1筆,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街○○○號3樓,係聲請人現自用住宅,尚有積欠第一順位抵押債權1,578,371元、第二順位抵押債權1,385,000元,合計有擔保債務總額為2,963,371元,另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共計1,915,406元,此有聲請人及其父母之戶籍謄本、職務證明書、薪資袋、土地建物謄本、債權表、財產資料歸屬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
㈡經聲請人以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7,000元,清償期
間8年,合計清償672,000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後,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參以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高雄縣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9,829元,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與其兄弟姐妹共5人共同負擔現年69、66歲之無工作能力之父母2人,每月所須支出之最低生活費用即須13,760元(9829+9829*2/5),以本件聲請人以其每月約19,000元之薪資收入,願以每月7,000元清償債務,尚需以低於上開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縮衣節食,樽節開支,始能履行該更生方案,足見聲請人確已將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又,聲請人所定8年清償期所清償之債務總額計為672,000元,已達全部無優先權及擔保權債務總額之百分之35.08,經本院檢視聲請人與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皆為信用貸款、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諒係一時輕忽,不當擴張濫用個人信用,始致債務高築;而債權銀行為擴展其現金卡及信用卡之市占率,於未確實評估一般消費者實際還款能力及當時之負債比例前,即濫行發卡予消費者,於發卡後又未能隨時注意消費者之消費、還款異常情形,進而加以管控,不僅使債務人終因無力清償消費款而陷於生活困頓之境,更衍生各類社會問題、造成社會資源之虛耗,債權銀行於此實難卸其責。
㈢末經本院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促進聲
請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全,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又查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7,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於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35.08%。││5.有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963,371元(不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故不列入更生表分配)。││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915,406元。││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672,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0,117│1,206│├──┼────────────┼─────────┼────────┤│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2,289│337│││公司│││├──┼────────────┼─────────┼────────┤│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053│358│├──┼────────────┼─────────┼────────┤│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4,364│308│││公司│││├──┼────────────┼─────────┼────────┤│5│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3,446│305│││公司│││├──┼────────────┼─────────┼────────┤│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93,428│2,170│││公司│││├──┼────────────┼─────────┼────────┤│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080│369│├──┼────────────┼─────────┼────────┤│8│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67,361│246│││公司│││├──┼────────────┼─────────┼────────┤│9│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86,640│316│││公司│││├──┼────────────┼─────────┼────────┤│1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532│408│├──┼────────────┼─────────┼────────┤│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67,692│613│││公司│││├──┼────────────┼─────────┼────────┤│1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5,775│168│││公司│││├──┼────────────┼─────────┼────────┤│13│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53,629│196│││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