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511號
原   告  陳建榮
被   告  魏秉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102年度附民字第17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2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經常前往原告所經營位於彰化縣○○
鎮○○路○段○○○號之「品億商行」購物,知悉原告常將現金
置放於店內未上鎖之抽屜內或置放於桌墊底下,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開「品億商行
」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前後總計竊得新台幣(
下同)56,350元之現金款項得手。嗣經原告於102年7月10
日發現現金嚴重短少後,調閱店內監視器而報警查悉上情。
而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85號判決應執行有
期徒刑10月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56,350元及遲延利息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同意賠償,希望以每個月5,000元分期給付,
對於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沒有意見等語置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年度偵字第6207號起訴書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
告因上開竊盜案件,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復經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
閱屬實,是原告之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350元及自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2年10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因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並未支出裁判費
,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子惠
附表:
┌──┬────────┬──────────┐
│編號│時間│行為│
├──┼────────┼──────────┤
│1│102年6月19日14時│接續2次行竊,共竊取│
││8分至14時24分許│3,000元。│
├──┼────────┼──────────┤
│2│102年6月26日13時│接續2次竊取,共竊取│
││50分至14時21分許│7,350元。│
├──┼────────┼──────────┤
│3│102年7月3日12時│接續2次竊取,共竊取│
││53分至12時54分許│1,200元。│
├──┼────────┼──────────┤
│4│102年7月4日12時│1次竊取1,000元。│
││52分許││
├──┼────────┼──────────┤
│5│102年7月5日12時│接續2次竊取,共竊取│
││51分至12時52分許│3,000元。│
├──┼────────┼──────────┤
│6│102年7月6日12時│接續3次竊取,共竊取│
││51分至12時56分許│11,000元。│
├──┼────────┼──────────┤
│7│102年7月8日13時│接續3次竊取,共竊取│
││58分至14時17分許│15,900元。│
├──┼────────┼──────────┤
│8│102年7月9日12時│1次竊取6,000元。│
││52分許││
├──┼────────┼──────────┤
│9│102年7月10日13時│接續3次竊取,共竊取│
││28分至14時27分許│7,900元。│
├──┼────────┼──────────┤
│合計││56,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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