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救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吳美池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曄亭
相 對 人 高宗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彥群
       蘇志民
相 對 人  陳世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世
相 對 人  王黌喻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因生活拮据,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提出臺灣高
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5號、本庭100年度板簡救字第34號
裁定影本各1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祉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