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303號
上 訴 人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坤宗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