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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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乙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羅乙智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乙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