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上列當事人請求破產和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482條本文、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故繳納抗告費,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即屬訴之程序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駁回其請求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於107年4月25日裁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該裁定業於107年5月2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以抗告人之抗告程序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裴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