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張峰賓 相對人 連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連龍雄 於民國89年
5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擔保其與聲請人(權利人:中華民國;管理者:內政部營建署)訂立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債務之履行,設定新臺幣(下同)10
7萬元之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連龍雄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428,000元、②428,000元、③214,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89年6月9日起至119年6月9日止、②自90年6月11日起至119年6月9日止、③自90年10月24日起至
119年6月9日止,第一期第一次貸款之日起,前一年按月付息不還本,後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均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然債務人連龍雄於104年9月29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106年11月24日屏院進家慧字第1060036306號公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連佳惠及債務人 胡杏蘭 為被繼承人連龍雄之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其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4年11月24日,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連佳惠,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相對人及債務人自106年3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48,708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07年3月12日向相對人及債務人催告清償,相對人及債務人迄今仍未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國民住宅貸款借據、貸款自建國民住宅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內容變更囑託登記清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連佳惠及債務人胡杏蘭,就上開法定抵押債權之發生或範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8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來義鄉│南和││764-1││0│0│92.00│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8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17│南和20之1號○○○鄉○○段76│加強磚造、│一層50.31、二層45.05,│陽台3.03、│全部││││││4-1地號│二層樓房│總面積95.36│屋頂突出物││││││││││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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