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昇豐(原名林士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昇豐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昇豐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並有卷內相關書、物證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諭知自民國106年7月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6年9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詐欺罪嫌而犯罪嫌疑重大,且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亦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迄未變更或消滅,爰裁定被告林昇豐自106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