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235號上訴人 陳聰傑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凃銘軒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就非財產上損害部分,擴張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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