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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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龍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自訴人設臺代表人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