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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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字第1059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任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10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1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因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049號判決認受刑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前開所犯2罪,本院均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故參照前揭說明,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附表:受刑人林家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2日│97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337號│偵緝字第33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55│101年度易字第│││事實審││號│1137號│││├────┼────────┼────────┼────────┤││判決日期│101年5月16日│101年6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55│101年度上易字第│││判決││號│1049號│││├────┼────────┼────────┼────────┤││判決│101年6月18日│101年8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761號│執字第1059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049號判決│││││認受刑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