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聲請人 陳玉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原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匯票抬頭有誤,故請補正繳納更生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以及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8+1)×34×10=3,060元)。
二、台端前於民國101年9月17日與最大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成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聲請人應提出毀諾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聲請人毀諾後,有無和債權銀行再進行個別協商?若有,請說明協商結果如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三、請補正聲請人所有之金門縣○○鎮○○段○○○○號土地之登記謄本及提出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約略估計即可)。
四、請向本院陳報目前工作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每月工作收入外,有無領取其他各項政府補助?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伙食費5,000元、手機費1,500元、房租6,000元、水電油資費用4,000、扶養二子費6,000元、醫療險1,666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陳聲請人於離婚時有無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得對前配偶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及詳細計算方式暨證明文件。
七、請向本院說明聲請人與子女等有無投保其他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相關保險契約影本、繳交保費單據等相關資料,並敘明保單有無已解約或申請借款等情形。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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