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四0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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