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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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6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95年度重訴字第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罹患蜂窩性組織炎,因監所醫療設備未臻完善,病情未受控制及改善,趨向惡化,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5年1月27日執行羈押,復自同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本院斟酌被告涉嫌與共同被告陳建偉等人共同對 劉賴繡玉 、 蔡昇宏 等人犯加重強盜罪等事實,業據被害人指訴在卷,並有楠梓郵局往來明細表、存摺影本、診斷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之犯嫌確實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目前若非予羈押,尚難期被告得順利於審判程序中到庭接受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雖有右大腿蜂窩組織炎併壞死之症狀,惟依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所示,醫囑僅要求「宜續門診治療」,則看守所本有特約醫師得至所內為被告看診治療,如被告有至醫院就醫之必要,亦得由看守所人員予以戒護就醫,本院復曾函請看守所視情況需要安排被告至醫院門診治療,並依照醫囑讓其回診、服藥、復健或進行其他醫療行為,是尚難認定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此外,被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有何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陳君杰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