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2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0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08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08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