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訴人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萬6,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2,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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