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522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09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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