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0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於99年3月23日裁定羈押,並分別於99年6月18日及同年8月18日裁定延長羈押。茲聲請人以相關證人業已到庭證述,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聲請停止羈押。經查,本案相關證人業已於99年9月14日經傳喚到庭具結後證述在卷,確實已無勾串證人之虞,且證人 田世坤 之證述內容與本院所調閱之被告通聯紀錄有所出入,從而本院認為被告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然已無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及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