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文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文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鄭子文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