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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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徐柏棟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足憑。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再經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被告並執行,亦拘提無著,另被告未陳報新址,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地檢署通知、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拘票暨報告書、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