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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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江博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博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江博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3月5日指定保證金2萬元准予具保,由受刑人出具現金2萬元後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22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4月,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於109年12月30日確定,另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部分,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63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於110年8月5日確定,有前揭案號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所合法傳喚通知應於109年10月6日上午10時50分許到案執行,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囑託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通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6日桃檢維未110執助2740字第1109123996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附卷足憑,另受刑人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受刑人經合法傳喚、囑託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