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霖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112年度金簡字第9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6785號、第29317號、第30086號),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368號、第21373號、第22694號、第34643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李佳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辯論終結,惟本院於112年11月13日收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2年度偵字第34643號),認被告本案提供帳戶之行為,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該部分與本案犯罪間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移送併案審理,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陳盈吉法官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挺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