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建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上易字第2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德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代理人 鍾賢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95年10月17日寄存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即為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