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家上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187號上訴人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
黃育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7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95年10月17日寄存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即為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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