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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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70號抗告人 蕭正朋 相對人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相對人 劉明忠 相對人 胡懋麟 相對人 王鍾財 相對人 張德良 相對人 高太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5年度重國字第70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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