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77號抗告人 蕭正朋 相對人 賴浩敏 相對人 鄭玉山 相對人 陳朱貴 相對人 劉承嶽 相對人 沈士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5年度重國字第77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