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甲○○○○○○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經本院民國97年6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6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