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1債務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乙○○○○○○、丁○○○○○○、丙○○最新之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