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80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8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4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肆參捌公克)應沒收銷燬,包裝上開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貳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了犯罪事實補充「於94年2月17日勒戒出所」,及證據部分應補充「宜蘭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紙及照片2幀」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前經不起訴之寬典,猶不知悔改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對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安非他命2包(實稱毛重0.7440公克,淨重0.34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3438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97年3月20日航藥鑑字第097162
8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2個,有防制毒品裸露、潮濕及便於施用毒品之功能,與吸食器1組,均為被告所有供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4303號被告甲○○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2月17日釋放,並以94年度毒偵字第1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7年3月5日上午某時,在臺北縣蘆洲市○○路○○巷○○號5樓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日11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2包(共毛重0.6公克)及吸食器1組。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報告、宜蘭縣警察局刑警
大隊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㈢安非他命2包(共毛重0.6公克)及吸食器1組扣案。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前後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