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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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定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再益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47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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