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簡字第23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任家伶 被告 林成翰
林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林成翰、林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林成翰、林顯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林成翰、林顯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成翰前就讀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及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被告林顯及訴外人 於悌輝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共8筆就學貸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58,042元,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1個月為1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還款基準日為民國102年7月1日,應還款日為103年8月1日。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款,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附表部分借款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83加碼百分之1計算,如不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林成翰自10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258,0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付,被告林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林成翰、林顯則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台銀放款掛牌利率、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林成翰、林顯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與被告林成翰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與被告林顯間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成翰、林顯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元,加計原告因被告林成翰、林顯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公示送達之登報費用100元,本件訴訟費用合計2,86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林成翰、林顯連帶負擔。
六、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4年度基簡字第237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一│43,458元│自民國103年7月1日│1.83%│自民國103年8月2日起至清││││起至民國103年12月9││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日止││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自民國103年12月10│2.83%│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日起至清償日止││算。│├──┼─────┼─────────┴────┼────────────┤│二│30,017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三│30,017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四│26,727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五│5,498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六│40,000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七│41,162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八│41,163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同上││││率││├──┼─────┼──────────────┴────────────┤│合計│258,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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