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行執字第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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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行執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行執字第13號債權人陸軍專科學校代表人 曹君範 代理人 馬如欣 上列聲請人以 洪若庭 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7分之1,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575,427元,應徵收執行費用4,603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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