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定達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再益
吳妤瑤 黃晨熏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寶誼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7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