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曾春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英九 、 李登輝 、 陳水扁 、 連戰 、 朱立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億84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