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義股被告林九齡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號更正為「玖拾玖年度偵字第貳 陸玖 陸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案號誤載為「99年度偵字第2724號」,依前開意旨更正為「99年度偵字第2696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貞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