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124號聲請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趙雪瑛法官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強梅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