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聲請人 鄭育宸

相對人 劉奇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8號、113年度抗字第22號裁定,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繳納之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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