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號

113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奕橙

選任辯護人 羅健瑋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78號、第1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奕橙(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5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178號、第188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14年2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裁定書已於114年2月20日送達被告之戶籍地,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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