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庭豪

指定辯護人柯鴻毅律師

具保人 游博宇

游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博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游婷琁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游庭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游博宇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法警室報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1525號卷第351、355頁);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具保人游婷琁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法警室報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存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61至68頁)。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又被告已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出境,有入出境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三第63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游博宇、游婷琁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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