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小字第1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小字第15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
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
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消費性信用貸款申請書暨
約定條款、帳務資料表、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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