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967號原告偉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三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被告聯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五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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