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聲請人 陳願好 即 陳願宇 即 陳習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例第11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裁定限其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75頁)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4年2月6日到庭說明,聲請人就附件部分事項雖提出口頭說明,然未提出任何單據及證明文件,經本院當庭諭示應於10日內補正,然債務人迄今已逾補正期限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請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關於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活動、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債務人扶養之人等欄位內容。
2.說明債務人父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父親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父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3.提出債務人母親 陳葉菊妹 最新財產歸屬清單及遺產稅申報資料。
4.提出社會補助未通過之通知函。
5.說明債務人目前居住地所有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租金。
6.說明債務人所提台北富邦銀行存簿內103年9月29日蔡耀文匯款2萬4千元予債務人之原因。
7.說明債務人所提郵局存簿內數筆委發款項之來源。
8.說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內所列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債權是否業已清償?如未清償,欠款數額若干?債務人於103年
4月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所載債務總金額109萬8,305元是否包含上述債權人公司之債權金額?
9.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任職公司名稱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103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並說明目前工作收入是否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請詳列收入及支出項目並以相關數據敘明,勿僅以有履行更生方案決心等文字代之)
10.提出債務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