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69號原告 曹重華 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未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