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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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1號上訴人即被告富閎客家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育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佳美物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44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9,7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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