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45號原告 郭忠榮 被告 陳建達
林秀梅 陳金童 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林宏耀 律師 紀柔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9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高雄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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