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解除契約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63號抗告人財團法人華榮醫院籌備處兼法定代理黃榮華人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等間因109年度補字第563號確認解除契約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