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7號債權人 張學海 債務人 王庭甄 債務人 陳卉潁
一、㈠債務人王庭甄、陳卉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肆
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王庭甄、
王苡希 、陳卉潁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提出之本票影本上所載債務人為王庭甄、陳卉潁,王苡希僅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王苡希與另2名債務人以投資加拿大食品工廠為餌,從債權人獲得新臺幣2,410萬元之證據資料。(債權人提出之本票影本,王苡希僅為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對於王苡希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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