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981號債權人 呂阿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福詮重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元、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